据安徽证监局网站披露,安徽香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:“香江环保”)因未及时披露收购报告书、法律意见书等文件,被出具警示函。
公开处罚信息显示,经查,2023年5月11日,香江环保通过执行法院裁定,获得安徽大富装饰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大富装饰”)5,600万股股份,占大富装饰总股本的22.16%。本次股权变更后,香江环保成为大富装饰第一大股东,但公司未及时披露收购报告书、法律意见书等文件。
安徽证监局认为,上述行为不符合《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66号)第十六条规定。
根据《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66号)第三十七条规定,安徽证监局决定对香江环保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